第五条 企业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第六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四)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七条 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下线(或不增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不含2倍)至4倍(包括4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
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第八条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预计实现利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第九条 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执行。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