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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1〕18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全面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备案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纳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第三条 企业应每年在政府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应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工资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已建工会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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