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做好评选材料的报送工作。评选材料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3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3份及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审批表可在新疆政府法制网下载。上报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手续齐全,文字简练。请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法制机构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审核表发至xjzffzb@163.com。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授予“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授予“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人事厅适时召开相关会议予以表彰。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统一领导,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组成“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4)。
联系人: 焦燕 郭城
电话: 0991-2803820
传真: 0991-2803800
电子邮箱:xjzffzb@163.com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830041
附件:
1、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分配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4、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评选名额分配表
单位
| 先进单位
| 先进工作者
|
乌鲁木齐市
| 1
| 3
|
克拉玛依市
| 1
| 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1
| 3
|
塔城地区
| 1
| 1
|
阿勒泰地区
| 1
| 1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1
| 1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1
| 3
|
吐鲁番地区
| 1
| 1
|
哈密地区
| 1
| 1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1
| 2
|
阿克苏地区
| 1
| 1
|
喀什地区
| 1
| 2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1
| 1
|
和田地区
| 1
| 1
|
石河子市
| 1
| 1
|
阿拉尔市
|
图木舒克市
|
五家渠市
|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行政复议机构
| 3
| 5
|
合计
| 18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