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干部队伍思想作风过硬,政治性强,业务素质高,作风正,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工作无重大失误,无违法违纪现象。
4.办案制度完善,法律文书规范,案卷档案管理有序;
5、指导和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卓有成效。
(二)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2.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显著成绩。
3.努力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法律基础知识扎实,精通业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高,办理的案件多数能够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制作的法律文书叙述清楚,逻辑严谨,论证充分,说理性强。
4.工作实绩突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3年以上(截至2008年12月31日);2006年至2008年,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部门行政复议人员年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低于10件;县(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人员年均办案量不低于5件;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政复议人员年均办案量不低于10件。
(三)荣获2008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单位、优秀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三、评选要求和程序
(一)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业绩,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法制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评选活动。被推荐的单位和工作者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事部门、法制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事部门、法制机构统一报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初审。
(四)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单位自行推荐,报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初审。
(五)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初审确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将在新疆政府法制网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由自治区评选领导小组审定正式表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