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评选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新人发[2009]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法制办;各地、州、市人事局、法制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法制机构:
《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和广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为此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和广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评选表彰一批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这次评选表彰的对象为自治区政府法制系统工作突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评选表彰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县(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为主,适当考虑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厅(局)级以上单位不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部门行政复议机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以内;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但对长期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县(处)级干部可适当放宽。
(二)表彰名额
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18个,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28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
2.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数量和质量领先。2006年至2008年,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年均办案量不低于10件;县(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年均办案量不低于5件;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政复议机构年均办案量不低于10件,上述案件复议后起诉至法院的比例不高于20%,法院对复议决定的维持率不低于80%,积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