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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2.建立保教质量评估监管机制。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建立并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一日活动规范等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内容,规范教育教学常规,积极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研究,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对幼儿园教玩具、幼儿读物的配备与使用的指导,为保障幼儿游戏创造条件。

  3.积极推进名园集团化工程。鼓励“名园”以办分园或教学点等多种形式与民办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合作办学。进一步推进幼儿园“城乡互助共同体”工程,制订幼儿园城乡互助教研、科研、培训一体化计划,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建立“百名教师”互派、城乡“百名园长”结对制度。实施幼儿教师成长导师制,开展“师徒结对”活动。定期开展市级名教师、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六)强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1.完善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市、县(区)政府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政府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纳入教育现代化达标体系,列入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年度考核、湖州市“美丽乡村”考核。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学前教育工作考核。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考核,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评体系。严格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年检评估结果要及时公示,并作为各级财政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2.规范管理制度。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对不能达到“准办标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市物价部门牵头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指导意见。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各类公益性幼儿园,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报属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属地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物价部门定期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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