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四同步”政策。城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县(区)级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与指导。2011年,市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制定下发《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全面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四同步”政策。
3.实施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县(区)、乡镇要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建设好乡镇等级中心幼儿园,指导村集体合理规划和建设好村幼儿教学点,彻底消除农村幼儿园安全隐患。按照“一园多点”的方式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的管理模式。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市本级农村幼儿园建设。到2013年,全市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共64所(个),全市70%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二级幼儿园标准,所有村幼儿教学点达到市标准化建设要求。
4.推进幼儿园教玩具按标准配备。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有关教玩具配备标准,各县(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未按照标准配齐教玩具的幼儿园,要及时指导制订相应的教玩具配备方案,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力争到2013年,各级各类幼儿园教玩具配齐率达到95%以上。各县(区)每年对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经费补助政策。
(四)优化师资,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发展内动力
1.严格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幼儿教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合格幼儿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对未取得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要求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依法解聘不合格教师。
2.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根据省有关指导意见,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科学核定并下发我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相关意见。从2011年起,县(区)财政要按核定编制数划拨人头经费。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要求,配备园长和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符合幼儿教师任职基本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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