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市、县(区)政府每年在土地出让金和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等。至2013年,县(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提高到5%以上。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市本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教学点建设补助、各类幼儿园升等奖励、省等级幼儿园年度考核奖励、幼儿园教玩具配套工程奖励和全市幼儿骨干教师培训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全面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县(区)政府要全面落实所辖区域内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并不断扩大生均公用经费覆盖面,逐年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合格、教师待遇落实、收费合理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每年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3.着力办好公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即公办幼儿园),应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并着力办好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城镇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属地县(区)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其办园经费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乡镇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其办园经费由乡镇财政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属县(区)财政予以支持。
4.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扶持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派驻公办教师、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升等奖励、省等级幼儿园年度考核奖励等途径,在办园经费上给予补助和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不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不予补助。教育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办园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示范性民办幼儿园。
5.全面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困难家庭的儿童、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和残疾儿童入读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教育券的形式减免保育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科学规划,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幼儿园建设
1.加快学前教育布局调整。充分考虑城市化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增加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根据就近入园和规范办园要求,按照常住人口每千户100名适龄儿童的比例,以市本级、县为单位规划和建设幼儿园。2011年,基本完成全市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市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完成市本级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新建幼儿园按照不低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按规划基本完成全市学前教育的布局调整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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