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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湖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7.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和机会。

  --妇女平等享有社会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和有效服务。

  --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实现男女平等就业,提升妇女就业质量。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

  --建立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府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3.加大残疾妇女的帮扶力度,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能力。

  --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把妇女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妇女就业与创业工作应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多渠道开发妇女就业岗位。健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提供城乡就业均等服务。大力推动妇女创业,完善创业政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机制,着力扶持女性高校毕业生创业。

  3.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发挥就业援助员队伍作用,加大对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及农村妇女的就业援助,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女性劳动力就业。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广泛组织妇女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择业和创业能力。拓宽妇女就业创业渠道,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中的就业比例,鼓励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

  4.保障妇女就业平等。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女性结婚、生育。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妇女人力资源,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和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应保障妇女就此采取法律救济的途径的畅通,用人单位要及时改正。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与收入分配。

  5.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等各项权益。清理消除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侵害妇女权益条款,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未婚、出嫁、离异或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6.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和科技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致富能力,多渠道扶持和鼓励妇女发展来料加工业,帮助妇女增加收入。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7.支持残疾妇女就业创业。落实《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出台《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方案》,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开展“残疾大学生就业对接服务”、“残疾人网络创业”等残疾妇女就业援助专项活动。扶持残疾妇女创办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

  8.加强妇女劳动维权。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健全劳动监察执法体系和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的程度。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

  --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市、县(区)党政工作部门保证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

  --全市一般有1-2个县(区)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正职女干部,各县(区)一般有2-3个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配备正职女干部。

  --市管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一般不少于15%,县(区)一般不少于20%。

  --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和行业,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2.提高基层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女性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重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二)策略措施

  1.制定落实妇女平等参与决策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在制定涉及妇女利益的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妇女在参与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和机会。

  2.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在公务员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方面,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机会。

  3.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研究探索女性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完善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加大女干部的选配力度,重视实践锻炼,在选派干部参加培训、挂职锻炼以及安排干部交流轮岗时,保证女性有一定的比例。注意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

  4.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根据女干部自身特点,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等作用,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与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

  5.重视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时保证女性适当比例,对平时表现突出、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女干部要优先考虑。注重从源头抓起,在选调生确定、大学生“村官”选聘等工作中,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坚持“物色选拔积极分子优先、培养教育优先,落实发展计划优先”,努力提高女党员的发展比例,确保女党员发展质量。

  6.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居)委会选举制度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7.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重视妇联组织在制定有关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保障妇女平等分享社会文明成果,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

  (一)主要目标

  1.实现妇女社会保险基本全覆盖。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万。

  --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医疗保险参保率。

  --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5%以上。

  --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

  --提高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

  --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比例。

  2.保障女职工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

  --落实女职工“五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逐步规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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