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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提高工商服务水平七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提高工商服务水平七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1〕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提高工商服务水平的七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提高工商服务水平的七条措施
(省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注册登记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和投资环境,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制定提高工商服务水平的七条措施:

  一、实行“免费登记制”。在全省范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试行“直接登记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台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企业直接登记制,免予提交审批机关文件,台商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三、实行“注册零首付制”。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可自行申报,承诺出资,最低1元。对在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四、实行“自主选择制”。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根据企业的申请,允许内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除主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登记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五、实行“县域通办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工商注册登记事务,允许经营者自主选择当地县(市、区)工商局或本县(市、区)辖区内任何一个工商所办理。

  六、实行“预约服务制”。企业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现场申请等方式提出预约申请,实行事先预约服务和现场预约服务“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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