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方案。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制定科学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土地资产评估情况、资产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处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转让金标准及政策依据、受让方(合作方)条件等。
(二)分析论证。
市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审核标准,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对企业的土地处置方案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未通过可行性论证或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土地资产处置项目,不得进入企业的决策程序。
(三)规范审批。
1.市属企业内部审批或审核。
(1)市属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界定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下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2)市属企业根据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负责下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或审核。
(3)市属企业对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或审核时,应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市属企业决策程序进行。
2.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事先征求意见。
市属企业(含其下属企业)处置的土地资产除自行开发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按照建设规范董事会的要求,在决策前应事先征求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
(1)广州市中心六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下同)内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超过1.5万(含1.5万)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超过3万(含3万)平方米的土地;
(2)广州市中心六区以内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3万(含3万)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6万(含6万)平方米的土地;
(3)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评估确认不动产(房屋、土地)价值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土地;
(4)市属企业之间重组涉及的土地;
(5)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批或事先征求意见的其他类型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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