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穗府办〔2011〕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但境外土地资产除外。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四、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