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并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和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提高其使用效率。
(五)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在强化省、市、县(市、区)体育机构基础上,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职工、学生的体育组织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并逐步将体育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社区)。推进乡镇(街道)体育组织建设,支持村(居)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群众性体育组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建立体育俱乐部。建立覆盖广泛的全民健身指导站、文体活动站等。
(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系,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提高对群众健身指导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认证工作。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身指导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建立和完善省、市、县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组织,并延伸扩展到乡镇、街道,形成省、市、县和乡镇(街道)四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网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建立经费投入和激励机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坚持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八)促进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积极扶持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推动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围绕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体育需求,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结合,相互带动,共同发展。加快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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