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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383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1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1〕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24.2109公顷(其中耕地23.0595公顷)、未利用地2.07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长乐市鹤上镇路北村水田1.694公顷、园地0.1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22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5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015公顷,桃坑村水田21.3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823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871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6.4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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