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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371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地〔20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34.2333公顷(其中耕地31.1631公顷)、未利用地2.79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水田0.5017公顷、旱地0.2193公顷、园地1.1233公顷、林地0.1007公顷、其他草地0.9466公顷,横山村水田22.6925公顷、旱地0.0702公顷、园地1.5047公顷、林地0.18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219公顷、其他草地0.150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3678公顷,后溪村水田5.4444公顷、旱地0.1251公顷、园地0.0826公顷、林地0.07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8公顷,前山村水田1.6349公顷,前溪村水田0.47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248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33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58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安溪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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