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1%征收的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三)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资金。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一)防洪工程维护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缴纳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财政部门负责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水源工程建设;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治理建设;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