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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淄博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三)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双达标。企业是减排工作的主体,直接承担减排工程的建设、运行,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按要求推进减排工程实施。坚持实行倒逼机制,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不予确认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全力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一)大力实施结构调整,推动污染深度治理。要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充分利用环保倒逼传导机制,拓展发展空间。一是所有电厂都要建设炉后烟气脱硫设施,确保电厂SO2排放浓度稳定达到300mg/m3以下。二是对中心城区和重点区县的热电企业进行整合,实施“上大压小”和替代发电。中心城区启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热电厂、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淄博热电集团公司、淄博萱泽崧热电有限公司的整合替代工作;淄川区启动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自备电厂、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淄博市双凤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坤升热电有限公司、淄博金阳热力有限公司的整合替代工作,加快淘汰小型分散发电机组。三是抓住泰青威天然气管线建设为我市增加天然气供应量的机遇,突出抓好能源结构调整。建成区内所有锅炉、茶水炉、饮食灶等直接燃煤设施一律进行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不能进行替代改造的依法实施关停。四是对中心城区的所有煤矸石砖厂依法实施关停和淘汰,其他区县的煤矸石砖厂实施治理、关停和淘汰。对保留的砖瓦企业,完善脱硫和全过程除尘工程,按照主排口数量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区县环保部门联网。五是2011年6月底之前,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以及20吨以下转炉。六是保留的建陶企业要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建陶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0〕118号),完善脱硫和全过程除尘工程,按主排口数量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区县环保部门联网。对中心城区大外环以内的建陶企业实施搬迁。七是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规范要求的建陶、砖瓦、耐火材料、铸造、混凝土搅拌站等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二)着力抓实抓好减排项目运行管理。目前,我市20t/h以上的锅炉已基本建成炉后脱硫设施,各区县均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且已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十二五”期间能否巩固现有减排成果,关键在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使环保投资发挥减排效益,实现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推进“十二五”减排工程的同时,切实抓好“十一五”减排项目的运行管理,不断健全污染物减排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减排效益。要加大减排项目现场监察力度,一旦发现企业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或恶意排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执行污染物总量确认替代比例,严格控制新增量。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项目,必须在区域和企业完成减排计划任务的基础上,再累计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减排指标未完成、不符合“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控制计划要求、已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建设项目,不予总量确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替代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来自合法企业,并且纳入“十二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具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比例待省政府下达“十二五”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后,再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另行制定。新替代比例出台前,仍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23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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