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视察的方法:
(一)听取汇报或询问。
(二)现场查看。
(三)开座谈会或个别走访。
(四)约见有关机关或单位负责人。
(五)调阅有关材料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六条 视察的形式:
(一)综合视察。围绕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重大事项,由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的时间一般为2-3天。
(二)专题视察。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活动,或由各代表专业活动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自行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的时间一般为1至2天。
代表专业活动组组织视察时,可以一个代表专业活动组单独进行,也可以两个以上代表专业活动组联合进行。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
(一)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工作要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如有增加或取消视察事项,须经主任会议同意。
(二)视察方案的制订。综合视察的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制,专题视察的方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拟制。方案应具体明确:视察的指导思想、内容、目的、时间、方法及要求,视察的对象,视察组的编成,调研提纲及重点,视察的有关保障等。方案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视察的编组。综合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也可委托其他的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全体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邀请5名左右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成员以有关代表专业活动组成员为主,由不超过四分之一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邀请4名左右人大代表参加。代表专业活动组进行视察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员任组长,成员视情由本代表专业活动组全体或部分人员组成;由两个以上代表专业活动组联合视察时,由牵头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任组长。
(四)视察前,组织服务视察的有关部门应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参阅资料,并组织必要的学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