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视察工作的试行办法
(湖人大[2009]15号 2010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的或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进行的视察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支持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工作大局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抓住重点,促进发展。
(二)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要突出重点,轻车简从,注重效率。
(四)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视察的结果应以视察报告的形式按程序提出。
第四条 视察的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
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工作评(审)议、执法检查评议等有关事项。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七)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委托视察的事项。
(八)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的事项。
(九)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视察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