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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一)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

  (七)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将审计机关已经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预算(概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下达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铺底资金、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重点审计是否留足投资,有无虚列尾工工程等情况;

  (七)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八)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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