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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举报奖金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举报奖金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举报奖金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举报奖金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举报奖金3000元;

  (六)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100元。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负责人签字,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的,应当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以下简称《付款专用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领取人身份,并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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