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举报奖金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举报奖金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举报奖金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举报奖金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举报奖金3000元;
(六)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100元。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负责人签字,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的,应当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以下简称《付款专用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领取人身份,并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