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根据《
社会保险法》、《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负责本级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奖励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内容符合《
社会保险法》、《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和《<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