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和银保共担机制。对当年达到湖政办发〔2008〕11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单个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其中注册资金已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担保机构,每增加注册资金5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限定20万元。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绩显著者,给予担保机构当年平均担保额3‰的奖励。进一步发挥好奖励资金的激励效应,对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并视风险实际发生情况再给予10%的风险补助。继续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并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扩大到服务业,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28.鼓励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列入市“百家成长、千家培育”计划的小企业,其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引进技术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其两年内累计装备投入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装备投入给予一定补助。对列入我市微小企业培育库的小企业,在经营者及员工培训、技改投入、科技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适当奖励。
八、推进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
29.积极支持企业节能改造。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实现节能、节水、节材的项目,设备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明显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限定50万元;对投入特别大、节能2000吨(含)标煤以上,或社会示范性强的项目,另行加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利用的应用项目,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明显的,经综合平衡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限定50万元。
30.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补助。合法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削减的COD、SO2等减排量,按湖政办发〔2008〕51号文件规定实施补助,对年减少能源使用量1000吨(含)标煤以上的,每吨奖励100元,单个企业奖励限定100万元。
31.严格考核节能降耗减排。对当年节能降耗减排不达标的企业及其主要经营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对能耗水平高于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值的、新增COD和SO2排放无合理替代来源的新企业、新项目及市联审的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32.鼓励转让置换排污指标。合法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主动实施产业转型,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后,其新办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可在现有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污量三分之二范围内优先予以解决,并可实施无偿使用,如选择有偿使用,在价格上予以优惠。
九、积极为转型升级提供要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