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引进发展总部经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市落户的,奖励500万元;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市落户的,奖励200万元;引进省内行业龙头企业总部在本市落户的,奖励100万元。引进总部其下属企业在本市开票销售缴纳的所得税市得部分,自成立之日起,经批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13.鼓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对省级以上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并通过省级鉴定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按照我市产业升级推进计划,实行 “三高三自”优秀新产品评选,并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4.鼓励高新前沿领域技术创新。在高新技术产业、应对技术贸易壁垒、装备制造业、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新材料等领域实施技术创新的项目,完成后根据投资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15.鼓励技术中心建设。重点培育的省、市级行业(区域)技术中心,运行一年以上且有实绩的,经考核合格,市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60万元。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一年且有实绩的,经考核合格,奖励20万元;对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每两年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奖励20万元。
1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企业引进专利技术费用,可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中列支。
17.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按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在其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8.鼓励企业技术转让。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鼓励争创名牌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国家出口免验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级以上区域品牌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的80%奖给企业,20%用于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