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立全市优势行业企业品牌培育库,在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认定中,重点扶持高新制造业、外向出口、现代服务业、农业、湖州传统地方产业等五类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申报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该地区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按每只商标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外贸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19.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把发展中介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培育。着力提高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规模和服务能力,重点发展咨询类、鉴证类、评估类、担保类、代理类等中介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大力扶持、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经营资质。
五、建立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0.建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个体私营企业人文教育素质提升“1+3培训工程”( 人文教育实践工程与高级经理特训工程、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工程)。每年选择一批个体私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国内外大专院校参加学习深造,组织经营者外出考察取经,加快创建企业家俱乐部。鼓励各类院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职业技术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至该年度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
21.营造宽松市场环境。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主观过错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企业名称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努力化解矛盾。对于上年度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本年度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本年度年底。
22.缩小年检提交审计报告范围。自2008年度企业年检开始,除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以及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及以上的公司外,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