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委办〔2009〕13号 2009年6月25日)
为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牢牢把握“保增长、抓转型、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强保障”这一主线,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非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不同规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降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降至500万元。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许不同行业、区域和不同企业规模的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五年缴足。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电力、公交、供水、供汽、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建设,在准入条件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享受同等待遇。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分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县(区)企业,可冠湖州市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可冠“浙江”名称;由拥有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0万元;从事文化、教育、旅游、农产品加工和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或外向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人数由5人降低至2人。
3.扩大股权出资的范围。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允许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凡设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不得设定前置审批条件。
二、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