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2011)

  (一)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5%;
  (三)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5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前,应当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交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并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监管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应当书面告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