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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2011)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申请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并应当列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中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资金使用额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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