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