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领导、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实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财政部门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重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市财政局负责总体规划和制度设计,组织并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积极试点,全面推进。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大胆探索,积极作为,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进行预算绩效管理试点,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规范程序,突出重点。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明确绩效目标、加强过程控制、搞好事后评价、注重结果应用,着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
4.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系统规范,基础数据要全面准确,评价方法要科学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有条件的市级预算单位,可以将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区县财政要积极开展工作,确定并逐步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试点范围。
(二)确定主体和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政府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织重点评价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各部门是预算绩效评价的主体,组织开展本部门预算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
(三)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程序。预算绩效管理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管理四个环节组成。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同时,要编报预算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要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在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撰写自评报告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选择重大民生项目实施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市(区县)主管领导报告,财政部门要将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关重大民生项目的,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完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类。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项目,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行业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和项目。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