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和社会支持
(十四)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部署,列入工作报告内容。在组织实施为民办实事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残疾人工作要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创强”的重要内容。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农村残疾人工作“八个一”项目建设和城镇“助残五进家庭”纳入文明城市、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
(十五)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建设。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委员。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做到“应助尽助”。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扶持残疾人的相关政策,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人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全面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街道)、爱心单位(社区)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当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社区(村)要建立残疾人协会,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要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十八)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县(区)级以上残联要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市、县(区)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应占一定比例。各县、区都要配备残联专职理事长。乡镇(街道)要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落实残联专职理事长。各级残联专职理事长与其他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残联主要领导干部,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稳定专业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