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体育建设内容,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市、县(区)要整合资源,建设或改造适合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设施,完善管理、比赛和训练功能,每四年举办一届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建立残疾人国民体质数据库,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设立盲人图书室。推进“文化低保”工程,向困难残疾人免费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扶持发展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外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和激励机制。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器材进社区、进健身苑点工作。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一)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市、县(区)要根据当地残疾人的数量及基本服务需求,配备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网络为基础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以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应优先安排。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并享受公益性服务机构相关政策。
(十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场所,无障碍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初步设计会审阶段,会议召集部门应邀请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单位应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对无障碍设计内容予以审查;建设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应安排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优先上下车,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机构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语音转换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区)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十三)加强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开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高国际合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