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14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机制。
(六)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居住条件。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和智力三、四级)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精神和智力三、四级残疾人纳入救助对象。享受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本人享受低保对象的其他救助政策。全面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逐步实现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按托(安)养对象与护理人员3: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并给予廉租房租金补贴等经济补助。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标扩面。
(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确保残疾人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困难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生产或灵活就业的,应给予一次性扶助,并提供适当的贷款贴息;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湖政发〔2008〕1号)文件精神的,应给予补贴。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预防伤残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八)发展残疾人教育。市、县(区)政府要科学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并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各县在2012年前建立一所培智学校。加大投入,异地新建湖州市聋哑学校和衣裳街学校,实现市级特殊教育向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延伸,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残疾儿童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减半或免收保育费接受残疾儿童教育的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在公办机构进行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对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进行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语言和康复训练的民间机构,当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困难残疾人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含职高)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市、县(区)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助学政策,确保救助对象完成学业。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鼓励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人才。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县(区)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残疾人庇护工场的专产、专营产品,并优先采购。市、县(区)政府要设立残疾人创业扶持基金,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发展种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县(区)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当地政府按同级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出资采购、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庇护性公益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