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湖委发〔2009〕48号 2009年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适龄残疾儿童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重度残疾人基本实现托(安)养。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进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坚持重点保障、特别扶助。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困难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兼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内容的服务。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保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职工和城乡残疾人分别纳入各类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将困难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重点对象,切实解决困难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将残疾人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各类医疗保险范围。将困难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市、县(区)要采取财政、福彩公益金和慈善资金各安排一点的办法,建立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免费为孤残儿童和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为困难重度精神残疾人抢救性康复治疗提供救助。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训纳入教育计划和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加大对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将残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内容。市、县(区)要建立公益性康复医疗服务机构,并纳入医保定点单位。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