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1〕38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蓟县地矿局,各探矿权人:
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关于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5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2011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二、年检提交的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探矿权报盘系统导出,纸介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资料起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
(二)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
(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四)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五)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上述资料需经探矿权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局地矿处(地热单井探矿权材料报送市局地热处)。
三、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
2010年-2011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随探矿权人年检时一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取的标准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