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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学生意外险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执行。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六)参保人员发生精神疾患的;
  (七)参保人员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学生意外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十、学校或参保学生、儿童监护人在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应符合商业保险公司服务协议条款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应向参保学生提供服务电话。
  十一、参保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或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以参保学生、儿童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事故者身份证明
  2.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书
  3.门诊病历
  4.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5.医疗费用清单/处方
  6.转账支付授权书
  (二)意外伤残补助金的申请
  1.事故者身份证明
  2.门诊病历
  3.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残疾鉴定报告
  6.转账支付授权书
  (三)意外死亡补助金的申请
  以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事故者身份证明
  2.门诊病历
  3.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5.丧葬火化证明
  6.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受益人身份证明
  8.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9.转账支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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