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灵武市的返还政策。
对灵武市实行“保基数”加“增量返还”政策,以2011年宁东镇、临河A、B区及煤化工园区实际产生的灵武市级税收收入,确定对灵武市的返还基数。自2012年至2016年五年内,上述区域内产生的原属于灵武市级的税收比上年增量部分,每年返还灵武市20%,以确保灵武市级收入适度增长。
(四)对银川市的有关政策。
1、临河C区产生的市县级地方税收划分,以及该区域内对永宁等划分的工业“飞地”的税收利益调整,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突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
2、宝塔、宝丰等5户在宁东基地生产的企业,其市县级税收暂维持现有缴税方式,但不得扩大税源规模。
(五)对宁东基地的财政政策。
1.一次性拨付7亿元用于补充宁东基地投融资平台资本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宁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2.自2012年起,自治区本级在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税收增量,全部补助给宁东基地。
3.自2012年起,对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原属于灵武市级的税收收入,在扣除灵武市的“原基数”和“增量返还”部分外,全部用于宁东基地。
4.自2011年起,自治区开征的电力价格调节基金收入,扣除代征手续费后,全部用于宁东基地。
5.在对市县实行政府性债务控制数管理工作后,宁东管委会举借的政府性债务暂不受举债控制数限制。
6.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多渠道加大对宁东基地的各项投入,支持宁东基地又好又快发展。
7.宁东基地通过以上体制调整获得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规定用途的除外),全部用于对宁东开发投资公司的投入,重点支持宁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
上述财税体制执行期暂定五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配套政策
(一)按照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宁东管委会设立同级金库,管理本级财政收支。
(二)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一般预算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由宁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管或协调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