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财税管理体制的意见
(宁政发〔2011〕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支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建立与现行宁东基地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税管理体制,现就调整完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财税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促进发展。以提升宁东基地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通过调整完善宁东基地财税管理体制,促进宁东基地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二)加大投入。切实加大对宁东基地的扶持力度,通过调整完善宁东基地财税体制,着力增强宁东基地的财政实力。
(三)利益共享。统筹兼顾、合理调节宁东基地范围内的各方利益,确保其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四)简便易行。宁东基地财税体制力求权责清晰、简便易行、利于操作,保障其稳定有效运行。
二、实施范围
宁东基地财税体制实施范围包括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宁东基地的税收征管体系。
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所有税收,由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派驻在宁东基地的征管机构统一负责征管。所涉及的银川、灵武等当地国地税部门,不再负责上述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调整完善宁东基地财税体制。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的地方级税收,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缴入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金库。
自治区级收入:增值税的25%、金融保险和重点公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20%(宁煤集团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归自治区),个人所得税的20%,资源税的50%,房产税的3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土地增值税的30%。
宁东管委会级收入:金融保险和重点公路之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20%(不含宁煤集团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20%,资源税的50%,房产税的7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70%,土地增值税的70%,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