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学校等单位申报的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
学校、福利机构、教育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垫付医疗费材料(包括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处方、出院小结、病历或医嘱复印件、就诊记录、相关检查结果等)后,将单据按照日期、费用类别(外地住院、门特、急诊留观、门(急)诊、其他住院等)分别粘贴到《天津市城镇居民医疗费个人申报交接表》上。然后,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2号)、《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9-2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10-2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津社保医支字17-2号),并定期报送至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将费用明细录入城乡医保支付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将汇总后的支付数据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支付数据转基金支付部门,同时汇总生成发放数据,与加盖公章的纸质汇总表一并传递给代发机构。代发机构按照发放明细将支付金额拨付至参保人员账户中。
第十八条 全额垫付医疗费社会化发放管理
(一)社发开户及账户信息回读
参保人员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时,经办人员应在系统中查询此人是否发放社会保障卡,如已发放,其报销的医疗费则发放至社会保障卡中。对于没有社发账户信息的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经办人员打印《开户确认通知书》,通知其到代发机构营业网点确认或开立帐户。经办人员留存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凭证资料复印件。
各代发机构营业网点均可为参保人员确认开立社发账户。代发机构为已持有本机构存折或卡的人员办理开户确认手续;为无本机构存折或卡的人员开立存折或卡后,每月将当月新增社发账户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归集汇总后,通过数据专线传递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业务类别,匹配回读社发帐户信息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系统。
(二)支付汇总及发放
对当月回读账户信息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汇总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放数据,与加盖公章的纸质汇总表一并传递给代发机构,同时于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资金足额划拨入代发机构。代发机构于每月约定日期将医疗费划拨到各参保人员的社发账户中,并在代发交易完成当日将交易结果通过专线反馈到市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待遇审核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依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目”),以及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和医保审核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生育支付管理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子女或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持身份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票据明细及生育服务证向街镇劳服中心申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岗审核、复核,汇总后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汇总上报市中心。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汇总生成发放数据,与加盖公章的纸质汇总表一并传递给代发机构。同时,于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发放资金足额划拨入代发机构。生育补助金也在报销生育住院费用时予以支付。如生育期间合并其它疾病,于结束妊娠2-5日后仍需进一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生育、治疗疾病的费用分开票据及明细。治疗疾病的相关登记、申报手续及待遇标准与普通疾病住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