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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门诊特殊病登记及变更登记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
  参保人员进行门特登记时,应在按规定确定的门特诊断定点医院,由专科科室的指定医师按照确定的诊断标准提供符合门特病种的诊断,然后由参保人员进行门特登记。
  在实现联网办理门特登记的医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津社保医支字18号,以下简称:门特登记表),直接在诊断医院的医保科通过网络实现门特登记。医院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受理登记人员在72小时内对网络传输的门特登记表进行审批确认。
  在未实现联网办理门特登记的医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门特登记表,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门特登记。
  (二)门诊特殊病变更登记
  参保人员需变更治疗医院的,由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院变更表》,社保经办机构登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修改原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联网结算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
  (一)住院联网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定点医院通过网络传输的已办理出院结算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明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和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费用进行单家汇总,定点医院下载打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汇总表》(津社保医支字1-2号)并申报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审核结算完毕的住院医疗费,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岗进行整合后,转基金支付部门,由其拨付至定点医院账户。
  (二)门特、门(急)诊联网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定点医院(药店)实时上传的门特、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和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费用进行单家汇总,定点医院下载打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申请支付表(城乡)》(津社保医支字20-2号),并申报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审核结算完毕的门特、门(急)诊医疗费,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岗进行整合后,转基金支付部门,由其拨付至定点医院(药店)账户。
  第十七条 全额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街镇劳服中心、学校、福利机构、教育部门等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街镇劳服中心负责接收行政村和参保人员申报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
  (一)通过街镇劳服中心申报的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
  街镇劳服中心工作人员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垫付医疗费材料(包括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处方、出院小结、病历或医嘱复印件、就诊记录、相关检查结果等)后,将单据按照日期、费用类别(外地住院、门特、急诊留观、门(急)诊、其他住院等)分别粘贴到《天津市城镇居民医疗费个人申报交接表》上。然后,登陆城乡医保支付系统,按照不同医疗费项目(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分别录入费用明细。街镇劳服中心工作人员每月对已录入的信息进行汇总后将汇总数据传输至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打印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2号)、《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9-2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10-2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津社保医支字17-2号)报送至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将汇总后的支付数据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支付数据转基金支付部门,同时汇总生成发放数据,与加盖公章的纸质汇总表一并传递给代发机构。代发机构按照发放明细将支付金额拨付至参保人员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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