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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保经办机构留存退费申报表、退费审核表、参保人员本人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凭证资料复印件。
  各协议银行营业网点均可作为申请退费人员确认开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银行为已持有本行存折或卡的人员办理开户确认手续;为无本行存折或卡的人员开立存折或卡后,每月将当月新增社发账户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归集汇总后,通过数据专线传递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业务类别,匹配回读社发帐户信息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三)退费汇总与转财
  对当月回读账户信息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汇总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发放数据,与加盖公章的纸质汇总表一并传递给代发机构,同时于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资金足额划拨入代发机构。
  (四)退费人员类型变更与重新核定
  对应享受政府全额补助,但已按一般人员参保并办理了银行缴费的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参保人员(如:参保后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院校学生,以及按一般人员参保的其他类型人员等),在按规定办理退费后,街镇劳服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申报,为其按应参保人员类型重新办理登记与缴费核定。其中,对除在校(本市)学生儿童外需按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或离休干部配偶人员类型重新参保的,应通过残联部门、民政部门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查询统计管理
  各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劳服中心,可查询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及单位登记、参保人员登记、变更登记、参保人员缴费核定、结算及退费等信息;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可统计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退费等情况;区(县)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劳服中心,可统计本区(县)办理城镇居民家庭及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退费等情况;各街镇劳服中心可统计本劳服中心办理城镇居民家庭及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等情况。
  第十条 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标准
  按照不同筹资水平,将参保人员的待遇划分为四类标准:
  一类待遇标准,2010年度按照10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0元、300元和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和55%。
  二类待遇标准,2010年度按照56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同一类待遇标准;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和55%。
  三类待遇标准,2010年度按照35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同一类待遇标准;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和50%。
  四类待遇标准,2010年度按照2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同一类待遇标准;报销比例分别为55%、50%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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