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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2.缴费核定完成后,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街镇劳服中心为城镇居民家庭、行政村打印缴费通知单,同时为行政村打印申报核定表二。申报核定表一、二加盖街镇劳服中心业务章及经办人章。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一(第二联)、《户口薄》及相关凭证资料原件通过工作站送至居民家庭。
  社保经办机构为学校等单位打印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二。申报核定表二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及经办人章。
  3.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依据缴费通知单或申报核定表二,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金额。核对无误后,按核定的缴费方式办理缴费结算。
  (二)缴费结算
  1.城镇居民家庭持缴费通知单,在30日内就近选择一家服务银行储蓄网点缴费;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在30日内按核定的缴费方式到服务银行缴费。服务银行为其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2.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核定参保人员足额缴纳个人应缴费的, 市社保经办机构从缴费结算之日起,分别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3.在结算年度内,核定参保新生儿足额缴纳个人应缴费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从缴费结算之日起,分别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4.对于核定个人缴费金额为零的,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作确认足额缴费到账处理,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5.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市、区(县)补助金额,申请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6.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缴费结算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到账的应缴费数据一次性清除。
  第七条 数据上传
  城镇居民家庭、行政村参保人员登记信息、缴费核定与结算信息,即时上传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登记、缴费核定与结算信息,对街镇劳服中心进行经办业务指导。
  第八条 退费管理
  (一)退费范围
  1.已缴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回原籍、户口迁出本市、死亡及就业等情形;
  2.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3.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发生中途退学、转学(转出本市)、死亡等情形,办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的剩余完整学年度退费;
  4.其他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退费。
  (二)退费申报与审核
  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应到参保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退费。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审核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费申报表》(以下简称:退费申报表),及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死亡或户口注销、退学或转学证明、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凭证,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查询出其已参保缴费信息,录入缴费人员及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与缴费人员关系、退费原因、退费起始时间等信息并保存。经业务科长复核确认后,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一式两联),双方核对签章,交参保人员本人或代理人一联。对没有社发帐户信息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打印《开户确认通知书》,通知其到协议银行营业网点确认或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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