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其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参保时按变更后的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第五条 城镇居民家庭及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街镇劳服中心负责办理辖区城镇居民家庭及参保人员登记,负责城镇居民家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一)城镇居民家庭及参保人员登记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人员,向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发放《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一)》(简称申报核定表一),指导城镇居民家庭填报。回收申报核定表一,并将申报核定表一、《户口簿》及参保资格凭证原件等,送达所属街镇劳服中心。
  街镇劳服中心依据《户口簿》及相关凭证,审核城镇居民家庭填报的申报核定表一。审核无误后,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城镇居民家庭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编号、联系电话、户籍地所属省(市)区(县)街(镇、乡)、现居住地址;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别、人员类型及筹资金额等信息。在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时,如参保人员姓名中有生僻字(采用各种输入法均无法录入),可暂用汉语拼音(字母大写)代替。
  对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校(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街镇劳服中心、工作站应通知其通过所在学校参保;非在校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或离休干部配偶,通过残联部门、民政部门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参保。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城镇居民家庭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街镇劳服中心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经办要求同“单位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第六条 缴费核定与结算管理
  (一)缴费核定
  1.街镇劳服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参保人员登记后,核定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及市、区(县)补助金额。
  (1)2010年度学生儿童(院校学生、高中以下学生儿童、新生儿)筹资金额,按100元核定。其中:
  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及助学学生个人缴费金额按0元核定,市补助金额按100元核定;一般人员个人缴费金额按50元核定,市补助金额按50元核定。
  (2)2010年度成年居民筹资金额,依据申报分别按220元、350元、560元三档标准核定。其中:
  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按220元筹资档次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金额按0元核定,市、区(县)补助金额分别按110元核定;
  民政优抚对象按560元筹资档次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金额按0元核定,市、区(县)补助金额分别按280元核定;
  离休干部配偶按560元筹资档次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金额按0元核定,市补助金额按560元核定;
  一般人员选择按220元筹资标准申报的,个人缴费金额按60元核定,市、区(县)补助金额分别按80元核定;选择按350元筹资标准申报的,个人缴费金额按160元核定,市、区(县)补助金额分别按95元核定;选择按560元筹资标准申报的,个人缴费金额按330元核定,市、区(县)补助金额分别按115元核定。对同一居民家庭中的成年居民一般人员,应选择同一筹资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