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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1.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残联部门申报核定;
  2.享受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核定,或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3.特困救助人员: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和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证明核定,或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城镇居民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下同)。依据街镇劳服中心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及《户口薄》核定;
  5.离休干部配偶: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依据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申报核定;
  6.助学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依据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或学校申报核定;
  7.民政优抚对象:享受我市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8.一般人员:不属于以上类型的人员,按一般人员核定。
  第四条 单位及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代管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的市残联部门(以下简称:残联部门)、代管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和民政优抚对象参保的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代管未就业学生参保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部门)、代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参保的市老干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劳服中心)负责行政村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一)单位登记管理
  1.单位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学校、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残联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单位(以下以下统称:单位)提供的批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审核其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简称登记表二)。审核无误后,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住所、非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专管员等信息,选择录入单位类别(院校、中小学、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或其他)及学校福利机构类别(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托幼机构、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或精神福利机构),录入开户银行、银行基本帐号、户名等单位开户信息及缴费方式(银行临柜缴费、委托扣款、小额支付或其他)。
  对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以下规则编制9位单位登记代码:1-2位为“CX”,3-4位为区县代码后两位,5-9位由00001开始按登记顺序排列。
  街镇劳服中心审核行政村填报的登记表二,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其办理单位登记,选择录入单位类别(行政村)、单位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及其他单位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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