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2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以下简称《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覆盖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其他未成年人(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下同)。
(二)年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下同),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农业户籍)居民。
(三)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
1.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12月31日。下同),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不具备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人。
第三条 参保人员分类核定管理
(一)人员类别
依据参保人员筹资补助来源渠道的不同,分别按院校学生、高中以下学生儿童、成年居民及新生儿核定人员类别。
1.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毕业当年未实现就业,经教育部门认定在毕业当年申报缴费期(9至12月份)内按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学生证或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2.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户口簿》、《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3.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非在校就读,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户口簿》核定;
4.新生儿:在申报缴费期出生并参保次年,或在上年9月份至当年8月份出生并参保当年的婴儿。依据《户口簿》核定。
(二)人员类型
各类别人员中,依据筹资及补助标准的不同,分别按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助学学生、离休干部配偶、民政优抚对象及一般人员核定人员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