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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经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山东、河南、四川、青岛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经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山东、河南、四川、青岛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财建[2011]130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山东 河南 四川 青岛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建[2011]26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单位收到文件后,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并通过当地电视、网络、报纸、张贴布告等形式将政策宣传到位。
  二、各区(市)县财政局要继续加强与商务、经信部门合作,做好对商家的管理,严防出现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
  三、各单位要加快补贴资金清算进程,清算过程中若出现补贴资金不足等情况,请各单位财政部门先行垫付,事后据实清算。
  四、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清算表内容认真填报《四川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表2),于2012年2月25日前报送至市局经建处,电子文档通过财政内网个人资料交换区发送到经建处张权收,联系电话866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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