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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利用便利店等渠道代缴交通罚款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利用便利店等渠道代缴交通罚款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石价[2011]145号)
石家庄市安则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利用便利店等渠道代办交通罚款缴费业务收取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冀价经费函[2011]135号),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利用便利店等渠道代缴交通罚款属经营性服务。
二、
企业提供代缴交通罚款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三、
代缴服务费标准,由企业根据相关情况自行制定。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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