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社会组织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延伸,教育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推进行业依法自律与规范。加强社会组织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
(五)加大对城乡居民基层民主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以及其他城乡居民关切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参与群众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服务广大群众参与社会事务。提高其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四、工作步骤
本规划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本级政府普法工作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制定的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要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和各自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法制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各项普法活动。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各级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检自查工作,配合当地普法主管部门进行总结验收。省厅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保障措施和方式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要接受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省民政厅调整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要求成立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办公室,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二)强化人员保障。大力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民政法制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和管理制度,保证法制人才队伍的稳定,提高宣传教育能力和水平。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和动员法律从业者和法律院校师生的参与,推进和规范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