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证书有效期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1〕416号)
市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土地证书有效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权证或土地证记载的有效期已过期,但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权利人,因房地产项目建设周期已结束,证书继续有效,在其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等手续时,不再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据房地产竣工验收证明和土地证书,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二、房地产登记部门在为符合上述情况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或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一并为其换发房地产权证,不再注记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