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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遵守,并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对现行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保证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建立和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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